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701|回复: 0

[软文] 构建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构想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7-23 14:4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
(一)对原告的起诉资格进行改革,扩大原告的起诉范围,实现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多元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这一规定要求当事人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从而排除了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对特定的诉讼标的提起诉讼的可能性,使原告的主体受到限制。我国的这种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公共利益和整个商业秩序,因此在平衡利益冲突,矫正和防违法行为理论下,扩大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范围,才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扩大原告范围:首先赋予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是设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然要求,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公民既可以是直接受到或即将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个人,也可以是与侵害后果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人。其次,由于我国消费者协会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社会组织,因此应完全具备公益诉讼的原告的资格,允许其代表消费者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再次,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捍卫者,赋予其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在理论和制度上均有其现实可行性。萧山律师www.xshaolvshi.com

发帖求助前要善用【论坛搜索】功能,那里可能会有你要找的答案;

如何回报帮助你解决问题的坛友,好办法就是点击帖子下方的评分按钮给对方加【金币】不会扣除自己的积分,做一个热心并受欢迎的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需要先绑定手机号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QQ|侵权投诉|广告报价|手机版|小黑屋|西部数码代理|飘仙建站论坛 ( 豫ICP备2022021143号-1 )

GMT+8, 2024-5-8 11:38 , Processed in 0.056418 second(s), 10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