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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建设审批服务指南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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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阳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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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行政区域内建设公墓。
适用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ZF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ZF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F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F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苏州壁葬http://www.sugongmu.com/苏州公墓陵园殡葬方式很多,为您介绍在苏州墓地哪里有,壁葬、地宫福位、祈福莲位、树葬、花坛葬、草坪葬,为您提供价格参考和墓型指导,选择合适的墓葬方式来对逝者的尊重和回忆。全国客服专线400-103-2901!
(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建立公墓,应当经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三)《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初审;初审同意的,由同级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由县、市民政部门汇集申办材料,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四、受理机构
平阳县民政局
五、决定机构
温州市民政局(省厅委托)
六、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
根据浙江省公墓建设规划。
七、申请条件
(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三)选址不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渠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
(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的审批手续。
八、禁止性要求
选址不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渠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
九、申请材料目录
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行政审批中心大厅:平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兴良路2号平阳县行政审批中心3楼民政局窗口)社会事务综合受理窗口
办公时间: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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