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什么都不要的离婚协议有效,只要双方就女方什么都不要的行为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达成协议时没有胁迫、显示公平的情形,双方都具有行为能力,协议的其他内容不侵犯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女方哪些都不要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下面上海离婚律师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女方哪些都不要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1、女方什么都不要的离婚协议有效,只要双方就女方什么都不要的行为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达成协议时没有胁迫、显示公平的情形,双方都具有行为能力,协议的其他内容不侵犯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该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离婚协议书有哪些风险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常常留有隐患。 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素质有限,因此,协议书中涉及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考虑不周全,措辞不严谨,容易产生纠纷。加上有些婚姻登记机关的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审查不严格,在审核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导致留有隐患。 2、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 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不像法院的判决和调解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离婚后,当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内容时,另一方必须向法院另行起诉解决,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通过法院达成的调解离婚,或是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一方不履行调解书或判决书的内容时,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强制措施使对方必须履行义务,更有保障。 3、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离婚之后夫妻之间可能因为某些原因认为自己不需要那些财产就直接放弃了,就算是女方也是有权利选择不要财产而将财产全都给男方的,但是这样的离婚协议书比较容易导致纠纷而必须要建立在双方都签字让其生效的基础上,否则就需要打官司来解决问题了。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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