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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一般离婚儿子抚养费的国家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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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8 16:3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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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离婚儿子抚养费的国家标准是什么?
  (一)抚养费的数额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二)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1、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2、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三)承担抚养费
  1、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4、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四)变更抚养关系
  1、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2、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3、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4、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五)增加抚养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婚姻自由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个是结婚自由,另一个是离婚自由,希望夫妻们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要妥善解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给未成年子女们一个健康阳光的成长环境。离婚后两个子女抚养权可以通过协商处理或者诉讼处理。双方可以协商抚养权归一方或者一人抚养一个,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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