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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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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0 17: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河池
  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下面跟浦东律师一起来了解详细内容:
  因想着前妻独自抚养儿子的不易,李先生在离婚时便与前妻约定,将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全部赠与儿子作为补偿,自己净身出户。但当他离婚后,儿子多年来一直对他很冷漠,如今那套房产又面临拆迁,面对“无情无义”的儿子,李先生后悔了,在多次商讨拆迁补偿款的归属δ果后,他将儿子告上了法庭,请求撤销其当初对儿子的房产赠与。
  8月23日,经启东市人民法院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原告李先生享受涉案房屋45平方米的拆迁补偿款及相应的拆迁安置面积,其余72.12平方米仍然赠与被告小伟享有的调解协议。
  父亲将房产留给儿子
  1986年,家住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的李先生与黄某结婚,一年之后儿子小伟出生。1993年,夫妻俩共同建造了一幢三层¥房和两间平房,共计234.24平方米。2000年12月,李先生有外遇想离婚,黄某几经努力,均无法挽回丈夫的心。无奈,最终两人选择协议离婚,儿子小伟跟随母亲一同生活。
  想到今后前妻独自抚养儿子的不易,李先生觉得有点于心不忍,决定将自己分得的117.12平方米的一幢¥房的三间和一间平房房屋全部赠与儿子小伟,并在离婚协议书上注明。之后,李先生将涉案房屋产权证交给前妻,主动迁出涉案房屋,并与他人另组建家庭,但因当时政策原因,双方δ能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父子关系一直很冷淡
  可让李先生怎ô也想不明白的是,十多年来儿子小伟始终不肯原谅他对家庭的背叛,对自己的房产赠与也是毫不领情,而让他更加寒心的是平时在村头偶遇儿子时,他也总是冷面以对,形同陌·,有时甚至恶语相加。
  今年初,李先生得知自己赠与儿子的那套房屋面临拆迁,便急æ赶去和小伟商讨拆迁补偿款的归属问题。由于话不投机,两人还û说上几句话,小伟就冲上去打了父亲一拳,这更引起了李先生对儿子的不满。
  父亲反悔要求返还
  李先生认为,其赠与儿子的房屋û有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其作为赠与人有权单方撤销,遂将儿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其对小伟的房屋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由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是夫妻共有财产。原告在离婚协议中将涉案房屋赠与被告,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受赠人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该赠与行为已生效,应受法律保护。因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我国《物权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本案双方û有办理变更手续,故涉案房屋所有权在名义上仍属原告所有,因此被告如需办理相关拆迁补偿手续,必须得到原告的配合与协助。
  在分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发现,原告至今对被告母子仍是心存愧疚,而被告对父亲的怨恨,虽然在短时间内还不能完全消解,但是考虑到目前他父亲的经济状况,愿意作出一定的让步。为此,承办法官û有单纯就案办案,而是从弥补亲情出发,于情于理地诠释亲情大于金钱的道理,引导双方理性看待和处理问题。经过法官多次的耐心调解,最终父子俩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前述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鉴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对夫妻财产问题的处理,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外,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
  本案中,赠与房产的行为发生在离婚过程中,双方的行为有离婚协议和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见证,显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同时,本案中,受赠人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因此,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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