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已补偿5万,三年后前妻又追讨10万?下面跟上海婚姻律师一起来了解详细内容: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仙游的张健(化名)、陈英(化名)夫妻在离婚时,正是考虑到这一点,由丈夫签下一份“欠条”,作为结婚5年来结发妻子对家庭所作贡献的补偿。可正因为这份“欠条”,两人在和平离婚3年后却又对簿公堂。近日,仙游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奇的案件。 离婚补偿反复欠条埋下祸根 这到底是一份什么样的欠条?原来,两人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由于性格不合,两人时常争吵。2008年4月16日,两人协议“和平”离婚。在离婚前一天,为补偿女方5年来对家庭所作的贡献,张健同意给予陈英经济补偿10万元。但由于手头没有现金,张健就写了一份“欠条”给陈英,并允诺3年后付清10万元。第二天,两人相约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在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张健考虑到3年内要支付10万元,还不如现在就一次性支付5万元,于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男方同意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次性支付给女方人民币50000元现金”。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张健就支付给陈英5万元。 谁料3年后,陈英却来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张健支付给她补偿款10万元。这一下张健急了,原以为离婚后二人已经没有瓜葛了,当初协议的补偿款5万元也已经支付完毕,他也从没向陈英借过钱,怎么就突然间多了这么一笔债务?直到拿到诉状后,张健才明白,原来是离婚前一天的那张10万元欠条惹的祸,3年前离婚时忘记将那张欠条收回来,而是由陈英一直保留着。 依据欠条日期法官推定欠款已清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陈英称,欠条中写明的10万元补偿款是离婚协议书之外张健另外同意支付的经济补偿,现在3年期限已到,而张健却一直不履行约定,故来法院起诉。张健则辩称,离婚协议书上约定的“一次性支付5万元”是对原来双方的约定进行变更,且原告陈英当初在离婚时也同意销毁该欠条,但直至今日仍未销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健于2008年4月15日出具的欠条,是双方对补偿款达成的协议,2008年4月16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也是对补偿款达成的协议。双方先后两次达成不同的离婚补偿协议,且双方对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应当以最后一次达成的协议为准。双方于2008年4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中对补偿款的约定实质上是对2008年4月15日被告张健出具的欠条的变更,且原告陈英没有证据证实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的补偿款5万元是另行增加的补偿款,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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