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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新闻速递征地拆迁注意事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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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8 15:4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

  1、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F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ZF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这一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F。该人民ZF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村民房屋拆迁评估标准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news/24031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400-801-9299!

  2、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ZF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ZF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3、不告知听证权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ZF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ZF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一、征地和拆迁的区别

  1、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

  2、拆迁,现在多是商业性拆,是出于商业目的或非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应是充分,合理。

  3、征地是对土地的征收,拆迁是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对象不同。由于征收土地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建筑物,但国家并不需要这些房屋和建筑物,所以称“拆迁”而不叫征收。二者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同,征地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各省土地管理条例。而拆迁主要依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条例出台后,“拆迁”这个不规范的用语应该逐渐淡出了,以后无论征地还是征房,都叫做征收。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流程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ZF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不列入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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