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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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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30 12:4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西桂林市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就是没有经过合法的依据就对案件进行判决从而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此行为只要条件一旦构成必定就会接受到相应的处罚,而且处罚的标准就会按照受害者损失的情况来进行判定,那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构成有哪些要件,上海刑事辩护律师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权威。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是需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真负责履行相关的义务,比如说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已经生效了,当事人申请执行就应当予以执行,如果在执行过程当中存在失职行为,将构成相应的失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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