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3081|回复: 0

[软文] 对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的思考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7-1 13:4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桂林
  对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的思考?下面跟上海离婚一起来了解下;
  多年来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执行情况颇有微词,主要就是许多案件不能执行到位,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也有的案件因其特殊性往往无法执行。如:原告汪-女诉被告张男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和好。但事后双方并未和好,依然分居生活。原告为此**至相关部门,要求法院按调解协议予以强制执行。
  一、上述案件引发的问题
  华律网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无法强制执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多数不另行制作调解书,而且也不具备强制执行内容,故此,无法进入执行程序。调解后一旦一方口和心不和,法律无应对措施,法院也爱莫能助。
  2、无法强制执行的调解协议损害法律的威严。法律的威严在于其具有强制执行力,经法院处理案件,尽管未制作调解书,但对双方当事人依然具有约束力。如果法院也束手无策,则会令当事人心灰意冷,也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公信力及法律的严肃性。
  二、针对上述问题的建议
  第一、在立法上要完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增加对不履行义务人的诉讼成本。
  第二、在实体法上,对经法院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若当事人依然分居或有其他感情破裂之的情形,可以规定为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定理由。
  第三、在程序法中,原告若有证据证实经法院调解后双方确实未和好,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再次向法院起诉,而不应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的限制。或者视此为原告起诉的新理由、新证据,避免另一方当事人以同意和好为由,却行逃避责任之实。
  第四、法官在调解案件过程中应注意分清案情,对症下药,避免盲目追求调解率的现象出现。

发帖求助前要善用【论坛搜索】功能,那里可能会有你要找的答案;

如何回报帮助你解决问题的坛友,好办法就是点击帖子下方的评分按钮给对方加【金币】不会扣除自己的积分,做一个热心并受欢迎的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需要先绑定手机号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QQ|侵权投诉|广告报价|手机版|小黑屋|西部数码代理|飘仙建站论坛 ( 豫ICP备2022021143号-1 )

GMT+8, 2024-6-28 09:24 , Processed in 0.048428 second(s), 10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